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年底九合一選舉,贈送三十元以下的競選文宣是否不涉刑責?查賄標準為何?最高檢察署十二日指出,是否構成賄選應視具體個案就行賄、給付標的,主觀上有無行賄意圖及客觀上是否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的投票意願,由檢察官蒐集相關事證後綜合研判。
針對三十元標準一事,法務部長蔡清祥指出,賄選的認定並非由價格為界線,可分成兩大類,第一是可能構成賄選或妨害選舉的類型;第二是顯不構成的類型,且為三十元以下的文宣品,即可不用偵辦。至於實際上是否構成賄選,仍要由承辦檢察官依個案具體認定。
最高檢表示,候選人的宣傳物品雖為價值輕微禮品,如專用垃圾袋、小包白米等;但如多日發放,無異以化整為零方式迂迴逃避刑責,仍應審酌發放時間、地點及次數。是否足以動搖或影響投票權人的投票意向?須視實際案例個別研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