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女子張芳馨不滿小姑愛告狀,以啞鈴擊昏小姑拖進浴室,將小姑強壓入水窒息死亡,再以水泥封屍。最高法院判處張芳馨無期徒刑定讞。張芳馨聲請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一、二審均認定張芳馨在命案曝光前坦承犯案,符合自首要件,判處無期徒刑。最高法院於一0八年間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張芳馨認為,最高法院判她無期徒刑所適用的刑事訴訟法第二八八條第四項、刑法第五十七條、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二條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等規定疑義,聲請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認為,張芳馨沒有具體敘明法條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聲請不符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