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出獄再犯 判2年半監護5年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張姓男子因性侵入獄、強制治療,但結束不到半年再犯,誘拐剛下課的國中少年到公園,反鎖廁所命他脫光性侵,少年衝出向路人求救才曝光;法院認為,張因辨識行為能力降低,依刑法第十九條減刑,但其再犯危險性極高,一、二審都依強制性交未遂判他二年六月,施以監護五年,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張男去年五月十日騎腳踏車途中,見一名穿制服的國三少年經過竟堵住他去向,請求少年幫他顧車就可以出示BB槍給他看,隨後又帶少年一起至附近的公園,還命他進廁所上鎖脅迫脫衣,少年不敢反抗只能照辦,卻慘遭張性侵猥褻,當時剛好路人經過,少年立刻衝出去求救,張見事跡敗露穿上衣服就騎腳踏車逃逸,警方獲報調閱監視器當晚就逮到人。

張男落網後坦承不諱,法院查,張過去就因強制性交罪被判五年入獄,這次又再犯應予加重,但考量他未遂,且經送精神鑑定結果為,張有智能障礙認知功能薄弱,行事衝動無法考慮後果等。

法院認為,張男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但未達完全喪失程度,醫院也認為張男仍有再犯風險,建議維持強制治療。

台中地院一審依妨害性自主罪判他二年六月,並諭知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五年,張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查,張男之前被進療養院強制治療,直到前年十一月結束離開,但時隔不到半年再犯本案,可見他反覆犯妨害性自主再犯危險極高,有再次強制治療必要。

二審認為一審認事用法無違誤,諭知量刑、保安處分都妥適,張上訴稱量刑過重、監護期間過長等都無理由,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