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用友人帳戶增貸被判免職 女警提訟求復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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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市警察局少年警察隊蘇姓偵查佐,因盜用友人帳戶,還以共同購買的房產抵押增貸,遭判有罪定讞。蘇女因此遭台北市政府核定免職,她不服提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調查指出,免職處分沒有問題,判她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民國九十九年間,蘇女未經同意從友人帳戶轉出二十三萬元,又持兩人共同出資買的房產擅自向保險公司增貸,經償還房貸後,餘款近五百萬元挪為己用。

刑事上,蘇女被依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紀錄取財罪判刑四月、不得易科罰金,背信罪判刑六月,全案定讞。

北市府後來將蘇女核定免職。蘇女不服,認為服公職的權利受侵害,所犯之罪無關警職,且被輕判四月,檢察官也准許易服社會勞動,但北市府卻給予最嚴厲的免職處分,有違比例原則,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免職處分。

北市府指出,依修正前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權責機關面對被判刑確定的警員,且未獲宣告緩刑、未准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應予以免職,且無裁量餘地,核定蘇女免職沒問題。

行政法院指出,蘇女遭判刑定讞,未獲宣告緩刑、也不准易科罰金,警察人事條例規定以「易科罰金」為要件,代表警察犯的罪必須輕罪才能免於被免職,而修法前並無空間將「易科罰金」擴張解釋為「易服社會勞動」。

法院認為,警察人員的紀律要求較高,對其違紀失職的容忍程度較低,修法前的警察人事條例僅限獲易科罰金者才能免於免職,易服社會勞動者仍應免職,北市府核定蘇女免職沒有問題,判她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