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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駁回上訴 全案確定 柯文哲器捐摘取資料 台大醫院應提供
中央社∕台北二十二日電
學者劉靜怡向台大醫院調閱七十七年起二十五年間,柯文哲等人進行器捐摘取資料遭拒而興訟;更二審判台大醫院應提供八十三至九十六年間書面資料,案經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台大醫院上訴,全案確定。
全案緣於,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劉靜怡於民國一0四年一月間,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台大醫院申請提供現任台北市長柯文哲與醫師陳益祥任職期間,進行無心跳者器官捐贈摘取的次數及各次進行的日期等資料。
台大醫院以無從查詢、沒有相關資料,主張「無心跳者」在法律上稱為「遺體」並非為「人」,沒有劉靜怡申請所稱「以人為對象的研究」存在可能,予以否准。
劉靜怡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判決敗訴;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一審判台大醫院就劉靜怡申請,應作成准予提供柯文哲、陳益祥七十七年至一0二年間「進行無心跳器官捐贈摘取之次數及各次日期」資訊的書面資料予劉靜怡的行政處分。
台大醫院不服更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案經最高法院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二審認定,台大醫院於一0九年應監察院調查,曾清查八十三至九十六年間於台大醫院進行器官捐贈者的病歷。
更二審指出,台大醫院清查出八十三至九十六年間器官組織捐贈者共一百五十四人的病歷掃描檔案,其中使用體外膜氧合術(ECMO)進行無心跳器官捐贈者共十五人,即含括劉靜怡所申請柯文哲及陳益祥自八十三至九十六年間,曾進行無心跳器官捐贈摘取的次數及日期等資訊。
更二審認為,劉靜怡申請的部分資訊已由台大醫院於職權範圍內作成,且資訊僅涉及無心跳器捐摘除手術的「日期」及「次數」,未涉受試者姓名、性別、年齡及診斷等個資,並無依法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情形。
更二審判決,台大醫院就劉靜怡於一0四年一月二十一日的申請,應作成准予提供柯文哲、陳益祥自八十三至九十六年止「進行無心跳器官捐贈摘取之次數及各次日期」資訊的書面資料予劉靜怡的行政處分。其餘部分(七十七年九月一日至八十二年、九十七年至一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等),更二審認無證據可以認定台大醫院持有此期間的相關政府資訊,判劉靜怡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