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區王先生問:我母親生三男二女,因年老失智、中風等原因,生活無法自理,現在養護中心照護。因母親有財產,最近我們商量聲請監護宣告,以母親的存款或賣掉母親的土地、房屋,用來支付母親的生活、照護醫療費用,是否可以?但要選誰當監護人,大家都互相猜忌,擔心監護人會擅用母親的財產,應該怎麼辦?
答:首先,依照民法第一一一三條準用第一○九八條第一項規定,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民眾都誤會監護人可以隨意使用受監護人的財產。其實民法第一一○一條第一項有明文規定,監護人必須為受監護宣告人的利益,才可以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受監護人的財產。如果監護人不是為受監護人利益的行為,進而損害受監護人的權利,監護人除了應負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外,可能亦須負刑事責任,例如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
再者,民法第一一○一條第二項亦規定:「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也就是說,關於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例如買賣或贈與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登記、設定抵押權登記等);或將供受監護人居住的建築物或建築物坐落的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等行為,均必須聲請法院「許可」後,才會發生法律上的效力。
所以王先生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後,無論由誰當母親的監護人,監護人要出賣移轉登記王母的土地、房屋,或出租受監護人居住的建築物或建築物坐落的基地,都必須要經過法院審核其必要性,例如必須有賣掉不動產的價金、或者出租的租金,才有錢用來照護母親,法院才會許可。
然而,在聲請監護宣告事件中,常發生受監護人子女(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因誤以為監護人可以任意使用、處分受監護人的財產,互相猜忌,爭著想要爭當監護人。
對於這種情況,目前法院實務上有一種解決辦法,就是法院可以直接裁定將受監護人的財產「交付信託」,受監護人列為信託利益受益人,信託利益必須全部用來支付受監護人的生活、照護、醫療費用;最重要的是,監護人還必須作帳管理!如此,信託帳戶取款都會有取款紀錄,透過公開透明的信託管理,可以保障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也可以避免受監護人子女(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發生無謂的爭端,造成家庭成員感情破裂。
(作者∕黃厚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