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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修法增訂貨棧業者違反自主管理相關事項罰則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財政部預告修正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草案,本次修正主要是為配合關稅法第八十六條之一,增訂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業者違反自主管理相關事項之罰則,及強化海關監管效能,以維自主管理品質,因此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
其修正重點如下:依關稅法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配合修正本辦法授權依據。為利業者進用適足之專責人員,刪除專責人員人數上限;降低業者人力調度負荷並減輕專責人員負擔,縮短專責人員在職訓練時數;並明定應予調離現職之專責人員僅限於犯有重大違章情事者,以符比例原則。
增訂經海關審查具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資格之倉儲業新申請設立登 記保稅倉庫,申請實施自主管理,得不受存儲貨櫃(物)須連續滿三年期間之限制。增訂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應將海關要求之稽核要項納入其內控內 稽制度並定期向海關提交執行情形,以利海關查核。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之一規定,修正自主管理業者違反各款所列行為義務者,海關得處警告、罰鍰、停止部分或全部自主管理事項,或廢止其自主管理之核准等裁罰性不利處分。自主管理業者未依規定辦理自主管理事項,海關得通知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或無改正之可能者,得廢止其部分或全部自主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