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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女科員 撥救助金拖418天
自認已過勞 遭記過一次不服 提告請求撤銷 北高行判決駁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衛福部中部辦公室黃姓女科員,被控拖延因病無法工作民眾的一萬元急難救助金,且半年間辦理公文及人民申請案件共逾期五十四件、四百一十八天,遭記過一次。她不服,提告請求撤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懲處無違誤,判決駁回。
黃女負責社會福利案件的補助及急難救助等業務。去年一名罹患心臟病的于姓民眾申請一萬元急難救助金,獲得黃女核可,但卻遲未收到匯款,因此透過部長信箱陳情黃女態度不佳。
同年三月間,黃女又被另一民眾檢舉,指她面對民眾來電態度惡劣等。衛福部對黃女進行調查,認定她延誤撥付民眾申請的急難救助金,且回應民眾的電話態度不佳,有損為民服務形象。
衛福部統計發現,黃女從民國一0九年至一一0年間,辦理公文及人民申請案件共計逾期五十四件、四百一十八天,雖經主管促其注意檢討改進,仍未見改善,衛福部因此將她記過一次懲處。
黃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懲處,主張承辦急難救助補助案逾二十年,已呈過勞死心態,去年新冠肺炎興起,申請及陳情案件大增,仍任勞任怨辦理業務,被檢舉電話應答態度惡劣也是誤會。
行政法院審理指出,黃女公文處理逾期嚴重,屬行政怠惰,且延誤撥付民眾申請的急難救助金,損害政策目的,違反公務倫理,接聽民眾電話遭檢舉態度惡劣,嚴重損壞為民服務形象,衛服部記過一次無誤,駁回黃女訴訟。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