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因強盜等案遭判刑的男子陳昱全,十六年前遭通緝潛逃中國大陸期間,隔海教唆表弟綁架李姓男童,向李童母親要求六千萬元贖款未遂。一、二審均依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兒童犯擄人勒贖罪將陳男判刑五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陳男因犯下強盜、傷害等罪判決確定,卻未到案而遭通緝,逃往中國大陸藏匿。期間與在當地經商的李姓商人認識多年,竟為籌措逃亡資金、清償債務,計劃綁架李姓商人在台的十二歲兒子。
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初起,陳男透過電話聯繫,指示在台的曾姓表弟綁架李童,表弟因缺錢,找來謝男、李男、施男等三人共同犯案。四人犯案前,多次到淡水勘查李童的生活作息。
同年月十七日上午七時許,曾男四人在淡水新興街擄走李童,載往新竹一處車庫看管,三天後打電話要求李童母親交付六千萬元贖金,但交款當晚未取得款項,且得知遭警追緝,隨即在新北市八仙樂園附近釋放李童。
曾男四人陸續落網,分別被依擄人勒贖罪判刑三年八月至三年十月不等徒刑。表弟供出是受陳男指使而犯案。
陳男於前年遭逮捕歸案,他否認參與擄人勒贖,也沒必要綁小孩,推稱是表弟等四人的卸責之詞。
法院審酌相關被告供詞,與李童外籍看護、母親的指述,不採信陳男辯詞,認定他參與綁票過程,審酌他教唆表弟犯案,造成社會秩序安寧嚴重不安,惡性甚重,且否認犯行,依法判刑五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