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王姓男子去年底邀妙齡女子到台中市西屯區U二電影館內約會,藉體型優勢性侵女子。一審判刑一年十月,王以六十萬元和解,上訴二審求緩刑,但法官審酌,在此案前,王男已用類似手法犯案,仍在保護管束期間,駁回訴請。
判決書指出,王姓男子透過網路認識一名妙齡女子,二人相約在去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晚間前往西屯區的U二電影館約會,趁與女子單獨在包廂內的機會,以體型優勢,強壓在女子身上,接著將女子衣服拉起後,親吻、撫摸女子的嘴唇、胸部,還將女子雙腿抬在肩上,強脫女子內褲後,雖女子反抗,王男仍以手指、嘴舔的方式性侵女子得逞。
女子受辱後,搭乘計程車返家告知父親,並由父親陪同向台中市第六警分局提告,全案依強制性交罪起訴。一審時,王男承認犯案,合議庭根據其他對話記錄、驗傷單、監視器、和解書等證據,認定王男犯行明確,依強制性交罪,判刑一年十月。
王男不服上訴二審,認為全案他已與女子以六十萬元和解,而且已賠償三十萬元,後續金額也會依和解條件支付,原審判刑過重,請求輕判。
二審審酌,王男曾涉性侵案,在一0九年間遭桃園地院判刑二年、緩刑四年確定,目前仍在保護管束中,而檢視王過去犯案手法,也是約網友見面後性侵,事後提出賠償金額與被害人和解,獲得緩刑機會,但此次仍用相同手法犯案,而且不顧過程中被害女子不斷哭求、抵抗,犯後還傳訊女子,希望以賠償金錢息事寧人,要求女子不要報警、告知家長等情狀。
合議庭批評,王男以慣用手法犯下二次犯行,事後再以金錢彌補,企圖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心態,法治觀念、性平同理心態度都明顯不足,原審量刑妥適,駁回王男訴請,維持原判,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