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審查 探礦權展限期限行政立法意見分歧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預定審查礦業法修法草案,首輪逐條審查大部分條文依行政院版通過,限縮礦區地面水平面積,但在探礦、採礦權展限是否增訂准駁期限,督促主管機關儘速准駁等條文內容,朝野立委與經濟部意見分歧。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十四、十五日排定審查礦業法修正草案,會議主席、民進黨召委賴瑞隆表示,礦業法修法社會關注,包含行政院版本在內,付委的提案總共有十三案,審查法案是民眾託付給立委的責任,理性審查也是全民期待,希望這兩天逐條審查,能為國家修好礦業法。

此次礦業法修法,條文共有八十七條,包含法案名稱、各章節名稱及條文在內,一共有一百一十二項需逐步討論。相關修法進度,首輪逐條討論進度已達第三十五條,大部分條文都依行政院的提案版本通過。

攸關礦區地面水平面積的第九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通過,限縮礦區面積。礦區地方水平面積以二到二百五十公頃為限,如果因礦床合理開發需要,須經經濟部邀集地方政府、專家及學者共同勘查,如果有必要增加面積,礦區地面水平面積的上限從五百公頃降至三百公頃。

但在攸關探礦權、採礦權展延的法條,朝野立委則與行政部門意見不一。行政院的版本指出,探礦、採礦權者申請展限時,在探礦、採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准駁的期間,探礦、採礦權則視為存續。

最後,賴瑞隆宣布,請經濟部先整理條文文字,讓朝野立委看過後再來討論,裁定相關條文先保留再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