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6日三讀通過中醫藥發展法,條文明定,政府應致力於中醫藥發展,保障及充實其發展所需之經費;以及積極發展及輔導國內中藥藥用植物種植,確保中醫藥發展政策的推動。
三讀條文中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就中醫藥研究及發展、中藥製劑創新及開發、中藥藥用植物種植等,給予適當的獎勵或補助;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中醫醫療品質管理制度,鼓勵中醫現代化發展。
三讀條文也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強化中藥材源頭管理,積極發展及輔導國內中藥藥用植物種植。承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種植中藥藥用植物,其品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得給予獎勵及土地租賃期限保障。
在中醫藥研究發展部分,三讀條文明定,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為配合醫藥發展計劃之執行,得設置中醫藥研究基金。
此外,在人才的培育上,條文則明定,中央主關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完善中醫醫事人力規劃,整合教學資源,培育中醫人才。政府應普及中醫藥與相關保健知識之教育及學習,提升國民中醫藥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