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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鄭小康收富商襯衫案懲戒法庭判免議確定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鄭小康被控收受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餽贈的襯衫,審理翁男公司訴訟案未迴避,甚至與翁男飲宴,遭彈劾後移送議處。懲戒法院一審判決飲宴與審理迴避部分不受懲戒,收受襯衫、宣判後聯繫翁男有違失,但逾五年時效判決免議。二審十六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確定。
鄭小康因涉及收受翁茂鍾襯衫及不當飲宴等情事,遭司法院移送監察院調查,監委去年九月十四日通過對鄭的彈劾。
監委指出,鄭小康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十五年三月、九十七年農曆春節前後,三度與翁男等人飲宴。鄭表示與翁男無深交卻提供地址,自九十五年一月至一0四年九月止,近十年共收受翁男餽贈襯衫十二件。
鄭小康九十七年擔任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判長,審理兩件翁男經營怡華實業公司行政訴訟案,判決雖未對翁男有利,但未迴避仍予審結,且於宣判後主動與翁男聯繫、說明,之後仍收襯衫,行為不當。
職務法庭指出,鄭小康收受十二件襯衫,雖是翁男自發性寄送,但應即時拒絕、退回或通報,卻僅電請對方不再寄。鄭雖判怡華敗訴,但案件未確定,卻於宣判後聯繫翁男,引發外界懷疑兩人有特別關係或利益,損及司法形象與尊嚴。
職務法庭認為,鄭雖損及司法形象,但查無他未忠實履踐司法職務,也沒有顯不適任,決議以「罰款」懲戒,但最後違失行為日為一0四年九月,逾五年追懲時效,依法判決免議。
判決指出,鄭小康三度與翁男飲宴,均非翁男宴請,無法律諮詢、提及司法個案或請託關說等,也無從預期鄭日後會審理怡華兩訴訟,且餐敘時間相隔甚久,難認不當飲宴,應不受懲戒。
鄭小康雖然承審怡華兩件行政訴訟案,但無法定應迴避事由,也無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均委任律師出庭,鄭確實可能未注意到是翁男公司,更何況最後還判怡華敗訴,未偏頗,難認違法失職,判決不受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