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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毒駕撞死人 辯無吸食判4年上訴裁定補正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四十一歲盧姓男子有施用安非他命遭查獲紀錄,去年一月間駕駛大貨車行經國道一號時,衝撞對向車道,撞死開車的涂男。盧被驗出有安非他命反應,但否認吸毒,一審依毒駕致人於死,判刑四年,盧上訴二審,但未敘明理由,台中高分院命盧二十日內補正。

判決書指出,盧姓男子在一0三年間有多次服用安非他命的紀錄,他在去年一月十日凌晨三時許開車行經國道一號北上一三八點七公里處,衝撞中央分隔島,橫停在雙向車道上,盧的大貨車車頭、前半截車身衝向南下內側車道,當時對向車道開車的涂姓男子閃避不及,直接撞上,涂到院前即死亡。

警方在盧同意下驗尿,驗出有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認為盧涉嫌毒駕致人於死罪,移送法辦。一審時,盧男否認犯行,辯稱驗尿前的九十六小時沒有吸毒,只有到朋友家烤肉、喝酒,喝醉之後睡在朋友家,不知朋友有無吸食安非他命。

法官不採信盧男說詞,認為盧男驗出的甲基安非他命濃度,經換算後為五0三點六ng/ml,已超過大數據統計分析,不能安全駕駛標準五00ng/ml的標準,認定犯行明確,也沒有賠償被害家屬損失,依法判刑四年。

盧男上訴台中高分院後,因為沒有檢附上訴理由,台中高分院裁定,盧需在收到裁定書的二十日補正上訴的具體理由,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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