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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扶天地 〉解鎖窺探他人手機內容 恐觸犯刑責
安平區張小姐問:我與陳先生交往約一年,交往期間對方得知我的手機解鎖密碼。最近陳先生懷疑我與同事小廖有曖昧關係,竟趁我洗澡時擅自拿我手機輸入密碼,解除手機鎖定,瀏覽我與小廖的對話紀錄;更過分的是,陳先生不僅偷看而已,更將對話紀錄截圖傳輸到他自己的手機,我得知後氣到立即分手。請問陳先生這樣的行為有沒有犯罪,是犯什麼罪?
答:現今科技日新月異,手機、平板及電腦等設備已成為日常生活必需品,而手機、平板及電腦等設備儲存之電磁紀錄,屬於個人隱私之範疇,一般人對於使用電子設備以通訊軟體與他人聯繫內容紀錄,都是屬於個人資料保護的內容。未經本人同意,不能隨意窺探他人電子設備的內容,就算情侶、夫妻、或父母子女間也不能隨意窺探,即使知道對方密碼,只要未經同意擅自解鎖瀏覽電子設備內容,均會涉犯刑法妨礙電腦使用相關罪章。
案例中,陳先生的行為已涉及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無故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陳先生未經張小姐同意無故解除手機鎖定,窺探張小姐的隱私,更將張小姐與小廖的對話紀錄傳輸到自己的手機,已侵害張小姐的隱私權。其無故解鎖手機的行為已經構成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無故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而將對話紀錄傳輸到自己手機的行為,也已經構成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就算是用自身手機以螢幕照相方式拍攝對話紀錄,也是構成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
張小姐是受害人,可對陳先生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賠償。但要注意依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乃論之罪依法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為之。因此,張小姐如要提告,需在知悉起六個月內向檢警機關提出告訴;另民事賠償請求時效則為兩年。
(作者∕黃厚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