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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酒駕性騷記過 1年內擬禁陞遷
記者戴淑芳∕台北報導
為使公務人員獲得合理陞遷,考試院會五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陞遷法」,未來公務員有酒駕及性騷擾或跟蹤騷擾等不當行為,將不能陞遷,草案近日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說明,為強化功績導向之陞遷制度,「公務人員陞遷法」本次修法將原定「資績並重」修正為「功績原則」,各機關得視業務性質,對具有重大殊榮、工作表現及特定語言能力者,於陞任評分時酌予加分,促使各機關更重視公務人員之績效表現,並鼓勵公務人員積極任事。
同時,為落實政府杜絕酒駕及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行為之政策意旨,增訂最近一年有不當行為而遭記過一次以上,不得辦理陞任;並放寬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以及育嬰留職停薪者於陞任之日實際任職,均得辦理陞任,使績優人員陞遷不致受阻,並營造更友善的生(收)養職場環境。
考試院指出,草案修正重點包括,修正公務人員的陞遷依功績原則辦理,以及各機關辦理陞遷,對於具有重大殊榮、工作表現、特定語言能力者,得酌予加分。
考試院說,增訂最近一年有酒駕及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行為,導致記過一次以上者,不得辦理陞任。放寬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以及育嬰留職停薪者在陞任之日實際任職,都可辦理陞任。草案近日將函請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