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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龍龍向東家討報酬 獲賠三十三萬元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YouTuber「龍龍」與經紀公司星雨國際簽訂專屬藝人經紀合約,日前認為公司積欠報酬,提訟求償;公司認為她未屢行部分合約,拒付相關費用。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公司應給付龍龍三十三萬多元。

本名龍龍的林千聿指出,為拓展演藝事業,民國一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與星雨國際簽訂專屬藝人全經紀合約,約定由公司安排演藝工作,並向演藝工作合作廠商洽領費用,扣除相關代墊費用後,其餘是她應得的報酬。

龍龍主張,她於一一0年十月二十日發函與星雨國際終止契約,但期間完成多項工作,要求公司應給付她應得的演藝報酬共二十六萬餘元,因此提訟求償。

公司指出,對於求償項目中三十三萬多元部分並不爭執,其餘二十二萬元方面,認為是龍龍未依約協助修本、後續排戲及支付演員費、腳本費等因素,拒絕給付。

法院審理表示,公司拒付薪水的活動指的是「一一0年度網紅校園租屋講座」,而龍龍並未完成相關義務,認為請求該講座的報酬並無理由,判決公司應給付其他工作薪酬、共三十三萬多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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