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南投報導
南投縣吳姓男子在去年初時,看到王姓男子躺在前女友房間床上,吳男醋勁大發以拳腳及鈍器打王男頭部,王就醫後仍不治身亡,吳被依殺人罪送辦,一審判刑十二年八月,經上訴後,二審改依傷害致死罪判吳男有期徒刑九年六月。
判決書指出,吳姓男子、王姓男子都有意追求陳姓女子,而吳曾與陳女短暫交往,去年一月二十八日晚間,王騎機車前往陳位於南投縣埔里鎮租屋處,吳則在隔天上午搭計程車前往陳女的租屋處,吳在陳女房間內,看到王躺在房間床上,期間二人發生口角、肢體衝突後,吳以徒手、鈍器,攻擊王的右前額、身體,造成王男腦出血。
王男昏倒後,吳男把王男抱下騎樓,未待救護人員到場即返回房內,王男於二月三日因傷重不治。吳男坦承傷害致死犯行,但否認殺人犯行及持堅硬鈍器擊打被害人頭部,全案依傷害致死罪,將吳男送辦。
法官認為,吳男身高約一八四公分、體重約九十二公斤,身材高壯;王男身高一七五公分,體型中等。吳男是心智正常成年男性,可預見以拳頭及以堅硬鈍器擊打頭部,易損及腦部造成死亡,且不顧旁人提醒仍繼續毆打,殺人不確定故意明確,因此,依殺人罪判刑十二年八月。
經上訴後,二審法官認定,吳傷人後,還協助叫救護車,並沒有殺人犯意,但審酌吳已與死者的父母達成調解,並給付賠償金完畢,因此撤銷原判決,改依傷害致死罪,判九年六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