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總統府五年前舉行年金改革國是會議全國大會,台北市中正二分局在周圍架設拒馬,吳姓女騎士騎機車行經愛國西路時不慎撞上拒馬而癱瘓,訴請國家賠償。一審判決中正二分局應賠償二千一百多萬元;台灣高等法院重新審酌過失責任後,十八日改判警方賠償八百七十四萬元。
民國一0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凌晨一時許,吳女騎車從博愛路右轉進入愛國西路慢車道,因閃躲不及撞上鐵拒馬人車倒地,胸椎第十二節骨折併脊髓損傷及多處外傷,治療後下半身癱瘓,須靠專人照護。
吳女認為,警方未放置警示燈、標示,或指派員警管制車輛通行,管制措施失當,請求醫療費、復健費、看護費、勞動力減損及精神慰撫金共三千零六十九萬元。
一審台北地院勘驗監視器畫面,確認吳女從拒馬活口處駛入愛國西路慢車道,未遭員警攔阻,警方也承認拒馬未架設完成,因警力有限,在場三名員警是機動性巡邏,認定警方管制欠缺。
法院認定警方應負七成肇事責任,吳女也有三成過失,判決警方應賠償二千一百四十八萬元。
高院審理指出,吳女身處管制區內應小心騎車,她當時的時速約三十至四十公里,四處可見鐵拒馬林立,夜間昏暗,又未經員警指示擅自駛入,也沒注意車前狀況應負七成主要責任。
高院重新計算後,扣除警方已支付的慰問金、醫療費用等,判決應賠償吳女共八百七十四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