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男子金文龍為了投資糾紛與三十年姚姓老友翻臉,酒後持槍轟死姚及其女友,台南高分院認為金男犯後有悔悟之心且有教化可能,駁回檢察官上訴,仍維持兩個無期徒刑,逃過一死。全案可上訴。
金文龍因為不滿五十五歲好友姚男和其四十五歲郭姓女友打算在七股區某工地開檳榔攤,會影響其與姚男合資經營之福利社生意,加上金男曾因停車在郭女檳榔攤前被驅趕,心生怨恨。
二0二0年二月十七日晚間喝酒後,金男兩度去佳里區砸郭女的檳榔攤,並出言恐嚇郭女營業一天就砸一天等語。警方據報到場測得金男酒精濃度超標,並查獲其因案被通緝中。
金文龍事後又聽聞郭女之弟放話要抓他,愈想愈氣,酒後帶槍到姚男住處理論,並對姚男、郭女的頭胸腹等處各開三槍後逃離,兩人送醫不治。金文龍殺人後,又持鋁棒去砸郭女的三家檳榔攤,被警方拘提依殺人罪嫌送辦。
法官認為,金文龍犯後有悔意,表示願意面對一時衝動犯下錯誤,有心賠償被害人家屬,只因名下無財產,而無法處理;又金男曾有妨害自由等前科,在監表現良好並獲提前縮短刑期,足認有教化之可能;金男殺人時,確有受到酒精影響,服刑中可戒癮,判處無期徒刑須執行廿五年始有機會假釋,至假釋時已逾八十歲,再犯傷害等暴力案件或重大刑案之可能性應極低。兼顧被告之更生改善、復歸與社會安全之維護,即與罪責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