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裕台追討分紅 更二審改判羅玉珍、莊婉均須共同賠償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國民黨旗下的欣裕台公司不滿中影董事長郭台強妻子羅玉珍、中影前副董事長莊婉均,未依約出售中影公司名下的華夏大樓分享利潤,也未促使中影把該大樓賣給欣裕台,對二人求償十億多元,歷審均敗訴。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審理後,改判羅、莊須共同賠償欣裕台十點九億多元。
欣裕台主張,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與羅、莊簽約,約定以每股六十五元向欣裕台買受中影公司股權,總價金三十一點四億多元,包括華夏大樓、新世界大樓與中影文化城三建物。
欣裕台指出,雙方約定若簽約起三年內中影公司出售名下華夏大樓的金額高於十五億元,欣裕台可就超出部分分享利潤,並由羅、莊給付;若中影於三年屆滿時仍未處分華夏大樓,羅、莊保證欣裕台可優先購買華夏大樓。
欣裕台表示,羅、莊未依約出售華夏大樓分享利潤,也未將華夏大樓賣給欣裕台公司,或促成中影出售華夏大樓,明知長榮公司、光華公司曾有意購買華夏大樓,也未促使成交,決定提訟求償二十四點四億多元。
一、二審均判決欣裕台敗訴。高院更一審指出,長榮、光華兩公司雖曾表示有意購買華夏大樓,但羅、莊當時未取得中影董事會實質控制權,難認羅、莊故意使條件不成立,駁回請求。
更二審改認定羅、莊應該賠償,審酌華夏大樓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的價值為二十六點二億多元,兩人未履行約定的義務,導致欣裕台受到十點九億多元損害,羅、莊的出資比各為六成二、三成八,判決各應賠償約六點七億多元、四點一億多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