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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天地〉遭多人傷打 如何請求損害賠償
左鎮區李先生問:農曆春節期我和友人在海產店聚餐,席間,遭人質問何以日前恐嚇傷害某人?我回稱與其並不認識,不料,對方一群人竟趁酒意持椅子打傷我,他們打了就離去。我該如何尋法律途徑保障權利呢?
答:快樂的日春節餐敘發生此事故,令人遺憾。當下,首先應報警處理,並儘量維持現場,不讓肇事者離開,以確認相關行為人。否則,因李先生並不認識對方這群人,日後想查明、確認相關行為人究為何人即有難度。倘店家有錄影器設備,得請店家提出錄影內容,以協助釐清案情。
本案相關行為人涉犯傷害罪,依法屬告訴乃論之罪,若行為人無法與李先生達成賠償和解,李先生得於案發後六個月內對各相關行為人提出傷害刑事告訴。又該等傷害犯罪行為是構成民事侵權行為,檢察官起訴後,李先生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之損害賠償,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須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程序上才會合法,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至提起上訴的期間,則不能提附帶民事訴訟,除非日後刑事案件有上訴至二審,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始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提起民事訴訟,須先行繳納訴訟裁判費,如果原告提訴而未繳納裁判費,即會因為民事訴訟程序要件的欠缺而被駁回。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要優點即在於,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以不用繳訴訟裁判費。實務上進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般係等到刑事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有罪後,才會啟動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轉到民事庭審理。
需特別注意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兩年,有時案件繁雜,耗費相當時間調查,倘刑事事件距案發後近兩年仍未經檢察官偵結起訴,則建議被害人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以免落入請求時效已完成,對方拒絕給付之窘境。
(作者∕楊淑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