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高雄市政府吳姓科員九年前驗收清疏工程時,三度向廠商索賄,還要求幫忙支付在職進修的學費,獲取五萬多元的不法利益,被依貪汙罪判處緩刑。懲戒法院審理認定吳員敗壞公務員官箴,判他撤職、停止任用二年。
吳姓經建課課員於民國一0三年承辦清疏工程時,被控於驗收日向廠商索賄六萬元。廠商擔心若未支付,請領工程款的程序恐遭刻意延宕,經過討價還價後,雙方以二萬元達成共識。
吳員承辦理河床保護應急工程時,也同時在大學進修,竟把近一萬四千元的學雜費繳費單交給承包廠商,要求幫忙繳錢。廠商因擔心未依令繳錢,工程驗收及請款等程序恐遭刁難,同日至郵局繳納。
後來,吳員於辦理清疏工程時,又於驗收當日再度向該廠商索求二萬元,廠商迫於無奈,同意如數給付。吳員三度索賄,廠商忍無可忍,向檢方提出檢舉。
橋頭地檢署調查後依收賄罪嫌將吳員起訴。一審橋頭地院依貪汙的收賄罪判二年、褫奪公權二年,緩刑四年。吳員也被移送懲戒,進行政懲處。
懲戒法院指出,吳員擔任公共工程的承辦人,職務攸關公共工程品質良窳及人民福祉,卻未能謹守法紀、潔身自愛,三度收賄共五萬多元,敗壞公務員風紀甚鉅,經評議後判決撤職、停用二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