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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長輩出頭開槍奪人命判十八年定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男子謝啟文前年陪同楊男到台南市七股區與張男談判,見對方拿出電擊棒企圖打人,謝男隨即亮出鋼管槍,雙方拉扯過程中,不慎擊中張男腹部死亡。一審依殺人罪判決謝男無期徒刑,二審認定是間接故意,改判十八年;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判決,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楊男是謝啟文(二十六歲)女友母親的同居人,謝、楊一起工作。楊男先前與張男因事嫌隙,雙方相約於民國一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深夜,在七股區某路口見面談判。
當晚十一時許,楊男開車載謝男到場,張男下車後持電擊棒意圖毆打楊男,謝男見狀,到車上拿出鋼管槍,將槍口朝向張男。張男上前欲奪取鋼管槍,雙方爭搶過程中,謝男觸及扳機,擊發的散彈射中張男腹部,送醫後於四天後死亡。
一審台南地院依殺人罪,將謝男判處無期徒刑,槍砲罪判刑六年,合併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二審台南高分院認為,謝男是間接故意犯罪,不是蓄意預謀殺,且犯後有悔意,依殺人罪改判十八年,槍砲罪判刑六年,合併應執行十八年。最高法院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