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中華人權協會24日主辦「黨產條例適用之理論與實務」學術研討會,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高思博表示,中華人權協會向來為不公不義事件發聲,綜觀黨產條例,所有法理、形式正義原則完全被破壞,黨產條例無異粗暴簡化歷史,也因為不符法理,社會才會有冤案發生。
黨產條例適用之理論與實務學術研討會24日在台北市長官邸藝文沙龍表演廳舉行,主辦單位為中華人權協會,協辦單位為台灣行政法學會、中華民國台灣法曹協會。
高思博表示,在這次的座談會報告人與談人談出黨產條例適用之理論與實務的高度,一談到形式法治國跟實質法治國,事實上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法理,黨產會是粗暴的簡化歷史,漠視程序正義。高思博強調,不當取得財產,如果不符合法理程序正義,才會有社會冤案的發生。
就「黨產條例之實質法治國概念」進行報告的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張永明表示,黨產條例的規範出現時空錯亂的問題,同時,比較德國處理前朝法制模式,德國之實質法治國原,則建立在形式法治國原則之基礎,德國兩次政權更替,對前朝法制之不同處理模式。
中華民國台灣法曹協會理事長李念祖表示,黨產條例是多數民意支持通過的法律,但該條例通過時,悄悄轉變了一個概念,把「不當」轉成了「不法」,把過去多數認為是政治不當、道德意義上的事情,立法之後變成了法律意義上的不法,且可以加以制裁,可以把財產拿走、封鎖。
張永明強調,違反政黨本質必須有行為時法律之規定為依據,法律未明文禁止時政黨經營事業不受限,且政黨法之規定,不能溯及既往。
張永明並做出結論,以犧牲形式法治國保障之人權,逕行以貫徹實質法治國之名義,達成政治權利鬥爭目的,則為不具正當性之反法制。
前司法院大法官陳春生教授則就大法官釋字第793號解釋,及585號解釋對黨產條例作剖析,他直言黨產條例確實有值得探討的空間。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5號之意旨,行政機關不能享有逾越行政權的權限,不得侵犯其他機關憲法或法律上之獨立、核心權限,也不能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
政治大學法學院廖元豪教授則用庶民語言說明黨產條例,他表示,不能大家都認為這個人是壞人,就把他判刑,還是要有法律明確訂出來,這才是法治國原理。
黨產條例適用之理論與實務學術研討會有四個討論議題,第一個議題是黨產條例關於不當取得財產之認定與實質法治國原則之標準,第二議題是黨產條例對於不當取得財產之認定方式與舉證責任,第三個是附隨組織之認定與其財產之取得,第四個黨產條例關於聽證程序辦理應遵循之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