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誌成/台北報導
近日媒體報導,有事業單位資遣勞工時要求簽署協議書放棄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相關權益,才能領薪水。台北市勞動局二十六日提醒勞工,給付工資、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是雇主應盡之義務,如雇主利用各種手段要求勞方簽署放棄勞動權益相關文件,勞工切勿輕易簽署,避免影響自身勞動權益。
台北市勞動局高寶華局長說明,事業單位常因經營狀況不佳,強迫勞工簽下拋棄權利的同意書,希望藉此讓勞工日後不再向其請求相關權益,這是違法無效的,依民法第七十一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及內政部函釋,「勞雇雙方所簽自願拋棄退休金、資遣費請求權者,其約定無效。」,在勞動契約存續期間,事先拋棄尚未發生之資遣費及退休金,該拋棄請求權之行為應屬無效,勞工日後仍得向貴公司請求相關權益。
高寶華特別提醒,實務上,許多勞工在非自願狀態或法律知識不對等情形,常有誤簽相關拋棄權益等切結書,導致後續爭取權益上的問題與困難,建議所有勞工朋友於簽署離職相關文件時,掌握「停、看、問」原則,冷靜閱讀清楚文件內容,詢問相關具專業人員,務必確認清楚再簽署,如有疑義,千萬不要貿然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