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藝人舒子晨不滿前年遭指為過河拆橋、找黑衣人等,對經紀公司宇朕國際鄒姓負責人及週刊記者提出加重誹謗的自訴。一審指出,當天確實有兩名黑衣人談解約,還罵三字經,爆料有所本,判鄒女二人無罪,台灣高等法院認同前審見解,七日判決二人無罪確定。
民國一0九年五月十二日下午,舒子晨(本名陳盈穎)的董姓經紀人與楊姓、吳姓兩名男子,至宇朕國際商談,因雙方未獲結論,楊男說出「三字經」等語。鄒女事後對舒子晨等人提告涉妨害自由,並向週刊爆料。
士林地檢署指出,舒子晨當時未在場,無法證明此事與她有關,且在場的董女等人也沒用強暴、脅迫行為,僅起訴罵髒話的楊男,舒子晨等三人不起訴確定。舒子晨之後也委請律師對鄒女與記者提出加重誹謗的自訴。
一審台北地院表示,當天董女與兩名黑衣人進到公司,黑衣人說是舒子晨叫他們來談解約,就算舒子晨否認委託董女去宇朕處理合約,但董女確實是去談舒子晨的合約。
且舒子晨案發兩天後發函給宇朕聲明解約,可見二者緊密相關,鄒女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沒有毀損名譽的實質惡意。
法院認為,舒子晨是公眾人物,解除合約的手段是否不法或強迫,與公共利益有關,屬可受公評之事,鄒女發表的言論有所本,記者合理查證後報導,判決兩人無罪。
高院認為,相關言論與舒子晨公開演藝活動有關,不是具有高度隱私期待的私德事項,駁回上訴,二人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