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夫砍殺妻子命危 判刑8年6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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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北市陳姓男子不滿妻子離家,去年持菜刀砍殺她腹部致重傷,再把刀放在妻子手上,報警佯稱妻子自己想不開。一審、二審均依殺人未遂罪將他判刑8年6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定讞。

陳男(28歲)與姜姓妻子婚後多次對其家暴,姜女無法忍受,去年1月底離家分居並提議離婚。2月21日,陳男以談離婚等理由,佯騙妻返回住家,隨即對其施暴。

社工當時正好打電話聯繫姜女,得知姜女處於危險狀態,立即協助報警。警方在樓下敲門時,陳男暴怒,持菜刀猛刺姜女腹部,致其臟器外露重傷。

陳男隨後清洗菜刀,把刀放到妻子手上,拔除房內監視器電源,再打電話報警,才讓門外的員警進入,並向員警謊稱妻子持刀自傷,所幸姜女在送醫急救後保住性命。

一審新北地院審理時,陳男否認有殺人犯意,辯稱若要殺她,就不會幫她叫救護車,也不會留在案發現場。但法院認為,陳男清洗凶刀、故佈疑陣後才開門,顯然自知犯下重罪才開門,不符自首要件。

法院認為,姜女身受重傷,經醫師判斷極可能成為殘障,受傷部位也屬於致命處,陳男確實有殺人之意, 依殺人未遂罪判刑八年六月。二審高等法院維持原判,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