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國慶:引水人登輪從事引領是顧問性質船長不能免責

記者李錫銘/台北報導

「現代東京輪」(HYUNDAI TOKYO)廿一日衝撞高雄港碼頭目前進入海事調查階段,惟矛頭指向引水人有酒精反應及檢討引水人責任及懲處,前交通部航港局副局長許國慶則引據現行我國法規認為,引水人責任登輪從事引領業務是顧問性質(顧問說 非駕駛船舶之指揮說),國際公約及實務亦採顧問說,即引水人在船執行業務,在船船長及船員仍不能免除應該要負之責任。

許國慶指出。引水人酒後,登船執業,就是不應該。本案船長也不盡職,駕駛台管理,在ISM CODE程序書,都有事前酒測相關規定,哪有等肇事才酒測的道理。一般是,引水人登船時先聲明已酒測,並符合安全規定,才開始執業。或是引水人一登輪就由船上進行酒測,不合規定者,馬上拒絕該引水人,並請求換引水人,才是現行進出港安全實務。

他所引據引水人之責任在「船員法」第二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六、船長:指受雇用人僱用,主管船舶一切事務之人員。

第 58 條-船舶之指揮,由船長負責;船長為執行職務,有命令與管理在船海員及在船上其他人員之權。

船長為維護船舶安全,保障他人生命或身體,對於船上可能發生之危害,得為必要處置。

另在引水法第 32 條亦規定,引水人應招登船執行領航業務時,仍須尊重船長之指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