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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責一方不准訴離 部分違憲
憲法法庭判決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 相關機關即起2年內妥適修正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憲法法庭二十四日作判決,婚姻破裂責任較重一方不准訴求離婚,部分違憲,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兩年內妥適修正。
民法明定夫妻之一方在何種情形下,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不過,但書限制有責配偶不得請求裁判離婚,例如外遇者便不得請求離婚,有法官及人民認為此侵害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的婚姻自由權,因此聲請釋憲。
審判長許宗力表示,民法惟其規定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
至於所謂相當期間以多長為當,判決中指出,這屬立法形成之自由。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兩年內,依本判決意旨妥適修正。若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就此等個案,應依本判決意旨裁判。
另外,判決中也說明,相關機關在修法時,為因應社會變遷與現代婚姻關係的諸多變化,有重新檢討改進現行裁判離婚制度的必要。
比較外國,便可見放寬離婚原因之立法例,像檢討民法裁判離婚相關規定是否採取分居制度,並明定以相當期間未有共同生活事實之分居作為裁判離婚條件。
另外,為避免放寬離婚原因而造成不良後果,也可參考外國立法例,引進苛刻條款,像是為了婚生未成年子女利益,因有特殊原因,有必要繼續維持婚姻者,或因有特殊情況,離婚將對拒絕離婚之他方配偶造成極端苛刻,而有必要繼續維持婚姻者,即使婚姻已破裂,仍不得離婚,藉以調整因離婚所造成的極端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