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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堵生路 房東判賠266萬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緬甸華僑李國輝五年多前在新北市中和出租公寓縱火,造成九人死亡,連姓女房東也因將四、五樓隔成四十一間套房出租,被依過失致死罪判有罪。其中一名劉姓死者的家屬對連女求償一千多萬元,台灣高等法院二十八日判決連女應賠償二百六十六萬多元。
民國一0四年間,連女以親友等人名義貸款四千萬元,購買新北市興南路二段一棟四層樓公寓的二至四樓,加上五樓的頂樓加蓋,共計隔四十一間小套房出租。
一0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凌晨,李國輝在公寓四樓樓梯間縱火,火勢引發濃煙並竄至五樓,造成九名房客死亡,其中有七人遭嗆死。李男四度被判死刑,更三審改判無期徒刑,目前上訴最高法院中。
死者家屬認為連姓女房東以板隔間,也無消防、排煙或逃生設備,對她提告過失致死,連女已被判刑一年十月定讞。
民事上,一名劉姓死者的家屬認為,該房屋被改建為四十一間套房,已違反建築法,並因此出租釀災致人於死,向連女求償一千四百萬多元。
一審新北地院認定連女有損害賠償責任,判決應賠償死者家屬共四百五十四萬元。
高院指出,連女與劉姓死者之死亡有因果關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扣除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後,判決應賠償二百六十六萬元。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