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一所大學的一名男教授對女職員以傳訊、口頭方式性騷長達三十分鐘,對方深感畏懼、恐慌,一度想提出留職停薪逃避,事後向校方提出職場性騷擾才曝光,校方性平會調查也認定教授性騷成立,女子依精神撫慰金等提告求償四十三萬多元。法院審酌後,判教授應給付對方十萬元,可上訴。
女職員控訴,該名教授當時擔任校方幹部,是學校一級主管,對方卻在一0九年九月十日對她以傳訊息、口頭等方式,持續三十分鐘的性騷擾,後又於一一0年二人對話不時有不當用詞,造成她身心承受巨大壓力。
女職員說,後來經先生察覺異狀,一一0年二月向校方提出職場性騷擾申訴,同年三月學校根據調查小組報告,並開性別平等委員會審議通過認定性騷擾案成立。
女職員一共向教授求償四十三萬九千九百元。法院審酌,該名教授博士畢業,年薪二百萬元上下,以及其性騷加害情節,雙方身分、地位等狀況,認為女子求償四十萬元過高,應為十萬元適當,另其看診費六千二百一十元有理由,一共判教授應給付她十萬六千二百一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