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陳姓男子於去年一月間透過臉書認識一名十三歲少女,雙方交往一個多月後,陳男克制不住性欲,在台中市大肚區公所的無障礙公廁內,與少女合意發生性關係,少女返家時,家長發現異狀後提出告訴,陳一審被判刑三年,二審想賠償五十萬元,但家屬不同意分期,仍維持原判。
判決書指出,陳男於去年一月間,透過臉書認識就讀國中的十三歲少女,雙方以男女朋友互稱,去年二月十九日下午一時許,二人在大肚區公所後方的無障礙廁所內,發生性關係,不過少女返家後,家長發現異狀,經追問後得知少女已嘗禁果,聯絡師長後提出告訴。
台中地院一審時,陳男承認犯行,法官審酌陳男有詐欺前科,但與少女發生性關係,沒有施以強暴脅迫手段,而且犯後願意與少女及家長談和解,有悔意,依與未滿十四歲少女性交罪,判刑三年。
但陳男認為量刑過重,上訴台中高分院,陳男當庭提出願意以五十萬元調解,以頭期三萬元、其餘每月八千元至一萬元分期付款和解,但經電詢家長,家長不願意,認為陳分期付款,沒有擔保,也不相信陳男,導致調解破局,法官因此駁回陳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