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臺中關近來發現業者報運進口「電動機車用輪胎組合」等貨物,申報貨品分類號列第8714.10.90.00-0號「其他機器腳踏車之零件及附件」,未主動申請書面審查且未申報貨物稅。經海關查驗結果,來貨為機車輪框及橡膠輪胎之組合,其中橡膠輪胎依貨物稅條例第6條規定應從價課徵15%貨物稅,業者未依規定申報,違反該條例第32條第10款規定,除補徵所漏稅款外,並處以罰鍰。
臺中關表示,進口應稅橡膠輪胎與輪圈、輪幅及輪轂電機等其他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因貨物稅條例尚無就該組合貨物全部完稅價格計徵貨物稅之規定,惟為課徵需要,應將橡膠輪胎單獨列項,歸列稅則第4011或4012節下之適當貨品分類號列,並按橡膠輪胎之完稅價格依法課徵貨物稅。
臺中關進一步呼籲業者,申報貨物進口時,若不確定是否應繳納貨物稅,請主動於進口報單「申請審驗方式」欄位填報代碼「8」(申請書面審核),俾利海關審核,以免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