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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母凌虐3歲童死亡 高院判賠284萬元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基隆市非法劉姓保母3年前受託照顧3歲男童,不滿男童哭鬧及未收到保母費,竟與張姓丈夫重擊男童腹部,致其胰臟破裂死亡。男童父母對2人提起6百多萬元民事求償,台灣高等法院認為男童父母應自負3成責任,判決保母夫妻應賠284萬餘元。

民國109年7月至9月間,張男(35歲)、劉女(28歲)在基隆暖暖住家受託照顧3歲陳童,因不耐陳童哭鬧,長期動手毆打,後來疑因未拿到1個月2萬4千元託嬰費,竟多次踩踏男童腹部,致其肝臟破裂。

陳童於9月23日出現腹瀉、嘔吐、活動力下降等,次日發燒,25日下午休克,劉女報案急救。劉女辯稱男童的舊傷是在公園不慎碰傷,報案當天他突然倒地昏迷。

刑事上,一審基隆地院審酌2人否認犯案,依傷害兒童致死罪將劉女、張男判刑12年及12年6月。更一審改判11年8月、12年4月。

民事上,男童父母求償共6百多萬元,一審基隆地院判2人應賠484萬餘元。

高院指出,男童父母把無表達能力的3歲兒子交給無保母執照及經驗的劉女全天候照顧,卻未主動了解環境及實際照顧情形,怠於行使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高院表示,父母若有前往查探關心,可查知兒子身上新舊傷,保母夫妻不致毫無忌憚施虐,可給予適當保護或提供醫療,或能免於死亡,本身也有疏失,應負3成責任,判決劉女、張男應賠償284萬多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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