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父性侵女兒無罪 更一審改判4年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一名狼父被控性侵親生女兒判無罪,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台南高分院更一審認為狼父為規避刑責,利用五張紙條指導女兒應訊,企圖影響女兒原先對他不利的證詞,更顯狼父畏罪心虛,改認定他有罪判刑四年。可上訴。

狼父被控於五年前要求當時年僅十五歲女兒至床上同睡,趁其入睡後,將手伸入其內衣摸胸,女兒驚醒後,還將手指插入下體並抽動二、三分鐘,女兒翻身以頭撞牆才作罷,事後女兒服安眠藥及持刀割手臂自殘送醫而曝光。一、二審均以被害人證述前後不一,證據不足判無罪。

此事市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犯罪防治中心均有介入處理。狼父否認犯行,私下寫紙條向女兒道歉,「妹妹對不起,其實是我不配做妳的爸爸…」;還寫「妹妹你千萬記得要照我所說的這樣子,再相信爸爸一次…,千萬記住這件事真的很嚴重,不能開玩笑,要切記。」

更一審依據社工人員發現被害人身上計有五張紙條,內容均是狼父教導女兒如何面對社工及法庭應訊,為狼父解套,最後認定狼父確有性侵女兒事實,改判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