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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人頭帳戶 最重可關5年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十三日通過打擊詐騙三個修正法案,新增沒有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最重可處五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百萬元以下罰金;民眾若無正當理由提供或販賣帳戶,最多也可處三年徒刑。

行政院會本週通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七十條之一修正草案、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第十六條修正草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一條之一、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六條修正草案。

法務部檢察司長黃謀信表示,目前實務上,如果詐欺集團被查獲收集民眾帳戶,但尚未有現金匯入帳戶,按照現行法無法處罰,因此修法補上這部分空窗。

未來任何人沒有正當理由收集帳戶,且有冒充公務員收集、三人以上共犯之、於網路對公眾收集、利用身為技術收集、有對價收集、以詐術監控等不正當方法的行為,最重可處五年以下徒刑,且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黃謀信說,現行要認定提供人頭帳戶協助詐騙集團洗錢較為迂迴,因此這次修法參考日本法制訂定人頭帳戶罪,未來除非是一般商業習慣、一般金融交易以及親友間信賴關係,否則任何人不得沒有正當理由提供帳戶給他人。

根據法條設計,未來民眾若變賣帳戶或帳號、提供三個以上帳戶或帳號,以及被行政裁處告誡後五年內再犯,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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