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林姓男子上按摩店和黃姓女子婚外情,其兒子到場目睹爸爸、黃女裸身抱在一起,黃女事後還囂張到兒子臉書留言嗆聲說「你爸不愛你媽,他愛我」,還邀約稱「有空來按摩,不喜歡阿姨還有一個漂亮越南妹妹」;台中地院審酌林男、黃女侵害配偶權,判二人應給付林妻四十萬元,可上訴。
林妻主張,和先生結婚三十年,先生一一一年二月起頻繁去按摩,四月接獲陌生男子來電告知後由兒子前往查看,當場驚見爸爸和黃女兩人赤裸、衣衫不整,事發後先生變本加厲每天去,常常半夜偷跑出門凌晨才回家。
林妻說,她和先生早已無性行為卻在房內發現威而鋼,且老公每次出門壯陽藥都會減少,且黃女還故意到兒子臉書下留言說「我是黃○○,我跟你爸在一起,你爸不愛你媽他愛我」、「他還開店給我做,有空可以來按摩」並附上店名、地址,還稱「如果不喜歡阿姨,還有一個漂亮越南妹妹」。
此外,黃女還將臉書改成「穩定交往中」,張貼和林男照片說「我最愛的男人」,並標記「覺得戀愛ing」同時設定公開,造成他婚姻家庭破碎,精神受極大痛苦,對林男、黃女求償五十萬元。林男、黃女抗辯稱,兩人因按摩認識,彼此在店內僅有按摩服務無逾矩行為,辯稱臉書是遭人盜用,也沒有證據證明他們有親密行為,主張駁回。
法官傳林男兒子到案,他證稱到按摩店上二樓,就看到爸爸、黃女衣衫不整抱在一起,且父親只有穿內褲,黃女沒穿衣服,兩人抱在按摩床上,他一進去對方就跳起來。
但法官認為,根據其兒子證詞,他並未親眼看到父親、黃女發生性行為,因此認定林妻提出的證據並不能證明對方有性行為;但根據兒子說法、黃女在臉書的留言及照片等,顯然已經逾越一般男女社交程度,而有違反婚姻誠實義務,而侵害林妻配偶權,審酌雙方職業收入,整起事發經過及林妻所受傷害程度等,判林男、黃女應給付林妻四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