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苗法通過初審 種苗外流最重關3年、罰300萬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十九日初審通過植物品種及種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得公告禁止輸出入種苗、種苗的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的情形,違反公告禁止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由於大陸二0二一年暫停輸入台灣鳳梨,宣稱種植台灣育成的台農十七號金鑽鳳梨,引發品種外流疑慮。為防範台灣培育的植物種苗非法外流或回銷國內,並強化農業競爭力及促進轉型升級,行政院會三月十六日通過行政院農委會擬具的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之一和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由於民進黨立委蘇治芬等二十九人和民進黨立委賴瑞隆等十六人,也分別擬具植物品種及種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版本,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併案審查草案,通過增列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有妨害國家安全、利益或影響農產業整體發展者,得禁止輸出入」。

另外,通過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增訂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得公告禁止輸出入種苗、種苗的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的情形,違反公告禁止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違法之物沒收,並設有法人併罰規定。

列席委員會的農委會副主委陳駿季表示,日後若修法通過,農委會除了積極落實執行面,會以類似防範非洲豬瘟方式,加強手提箱和行李箱的檢查和判別,也會注意種苗的買賣,並且加強宣導,遏止非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