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鍾姓男子判刑確定未到案執行,見苗栗警分局吳姓所長帶隊到他家拘提時強烈抵抗,抽出武士刀捅進吳肚子,當場刺穿腹腔三十公分深及骨盆,經手術切除二十五公分小腸撿回一命,鍾嫌犯後矢口否認,法院勘驗證詞、密錄器認定他有殺人犯意,一、二審都依殺人未遂罪判他七年六月,仍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鍾男因傷害罪判刑確定沒去執行,檢察官發拘票由苗栗警分局公館派出所吳姓所長、劉姓巡佐及湯姓警員一一0年五月四日赴鍾住處逮人,鍾前後拿木刀、老虎鉗攻擊,被警方持甩棍、盾牌擋下後,竟又抽出一把四十公分的小武士刀猛砍,刺進吳肚子,刀刃貫穿腹腔至骨盆,路徑長達二十至三十公分,釀臟器、腸道都受損,大量內出血,一旁湯姓警員上前制止也被劃傷,吳員緊急送醫搶救切除二十五公分小腸才撿回一命。
苗栗地院一審時,法官比對多人證詞、勘驗警方密錄器畫面等,認定鍾男當時是從傷害犯意升高至殺人的不確定故意,審酌他拿四十公分小武士刀猛砍執勤所長,刀子貫穿腹腔至骨盆近三十公分,吳姓所長也說,受傷至今身體虛弱,抵抗力差容易脹氣腹瀉。
法官也審酌,警方當時拘提過程,確實沒有先出示拘票並告知來意就直接破門要拘提,鍾男受到刺激並非全然無因,也考量鍾過去就曾拿瓷碗傷害警察,屢對警員危害生命、身體安全,檢方也求刑七年以上,一審依殺人未遂罪判他七年六月。
鍾男均不服上訴仍否認殺人未遂,檢方同樣上訴主張撤銷一審判決妨害公務部分,台中高分院二審考量鍾男尚有父母需照顧,及檢察官求刑意見等等,撤銷改依殺人未遂罪判他七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