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男友拍性愛片遭外流 女提告獲賠200萬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魏姓男子曾與桃園市一名女子是男女朋友,交往期間二人曾拍攝性愛片,女子在一一0年間透過友人得知,有四段性愛影片在群組流傳,其中一段未獲她同意,因此報警法辦,魏男雖辯稱有獲女子同意,但法官依影片拍攝角度與其他影片不同,認定魏偷拍,判刑八月,上訴二審後,魏賠償女子二百萬元,獲改判六月,緩刑二年確定。

判決書指出,魏姓男子與桃園市一名女子在一0六年至一0八年間是男女朋友,二人交往期間,曾經以手機拍攝性愛影片,雙方分手後,女子在一一0年五月中旬透過友人得知,友人在群組內發現女子的性愛影片,影片有四段內容,其中三段影片是她與魏男拍攝,拍攝時有取得她同意,但另外有一段是偷拍,未取得她同意,將影片散布到網路,全案依妨害秘密罪起訴後,由台中地院審理。

一審審理期間,魏男否認涉案,辯稱影片拍攝都有取得前女友同意,女子出庭時則聲淚俱下,哭訴影片外流對她心理造成極大傷害。但法官認為,女子在報案時即提到,網路流傳的四段影片中,有三段獲得她同意、一段是偷拍,而根據勘驗影片內容後發現,三段獲得女子同意的影片,拍攝角度都是特寫胸部、性交過程。

一審認定,魏男以手機竊錄與前女友歡愛的過程、拍攝身體隱密部位,嚴重侵害隱私,事後還流傳上網,造成被害人身心痛苦,依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刑八月。魏男認為量刑過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審理期間,魏男承認犯行,也與前女友達成和解,願意為此犯行賠償二百萬元,二審以此為量刑參考,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刑六月、得易科,緩刑二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