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張姓男子去年加入詐欺集團當「車手」,向被害人拿一百萬元,藏在車站廁所內,轉交給上游的詐欺成員,獲得酬勞一萬五千元,事後被警方查獲,但警方沒找回這一百萬元,也沒抓到張男的上手,台中地院依詐欺取財罪判刑一年六月,犯罪所得一萬五千元沒收,被害人向張男求償一百萬元,法院判決張男應如數賠償一百萬元。
判決書指出,張男去年三月,見臉書小廣告「拿東西就可以領薪水」,他在廣告中貼文留言,身分不詳的詐欺集團與他接洽,兩人透過通訊軟體LINE、Telegram聯繫,他就此加入暱稱「高興」、「亦唐」的詐欺集團。
王姓被害人去年三月二十八日接獲詐欺電話,對方指稱其兒子幫人作保,需先代償一百萬元債務,否則將對王姓被害人的兒子不利云云,被害人信以為真,陷於錯誤,當天下午三時許,在台中市沙鹿區衛生所前,將現金一百萬元交付張男。
張男先到台中市一處車站,把一百萬元藏於公廁內,讓詐欺集團派員拿取,之後他到潭子區一處超商的廁所內「變裝」,再把當車手拿錢所穿的衣服、後背包,全部棄置在廁所內,又轉搭火車到苗栗竹南站,於同日依指示到苗栗縣一處公園,取得報酬一萬五千元。
刑事部分,法官認為高中肄業的張男,在遊藝場擔任開分員,月薪三萬多元,他的年紀甚輕,手腳健全,卻當車手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屬可議,但考量他坦承犯行,依詐欺取財罪判刑一年六月,犯罪所得一萬五千元沒收,目前上訴二審中。
民事部分,被害人求償一百萬元損失,張男沒有出庭、沒有提出書狀答辯,法官認為張男與其他騙徒共同侵權,「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被害人損失一百萬元),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張男是「共同侵權行為人」,判決應賠償一百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