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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初審通過 拐豬仔未遂 最重判7年

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四日初審通過《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犯罪分子把人騙到機場被警方勸回或救回,雖然犯行未遂,最高仍可處五年徒刑;若被害人未成年,最高可處七年徒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也初審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若三人以上共同對被害人犯剝奪行動自由罪或過程中凌虐被害人等,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為防柬埔寨「豬仔」事件再度發生,初審條文將未遂行為納入,增訂意圖剝削的販運行為罪,犯罪分子如果意圖剝削,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法手段進行招募運送容留等不法作為,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害人如未滿十八歲,更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初審條文也明定,犯罪分子如剝削並利用被害人實行依台灣法律有刑罰的行為,最低可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法手段,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工作時,也增訂最低刑度為一年以上。

另外,鑒於近來發生詐欺集團為取得他人的金融帳戶進行詐欺、洗錢犯罪,而囚禁、凌虐被害人,甚至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等嚴重戕害人權情形,構成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的情形有五款,只要有其中一款,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分別是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攜帶凶器犯之;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對被害人施以凌虐。這四款情形,未遂犯罰之。此外,第五款情形則為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七日以上。

初審通過條文也規定,若犯上述罪行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現行構成加重詐欺罪的事由,分別是「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 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只要有其中一種情形,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初審通過條文,增訂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的方法犯之,作為加重處罰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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