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Views 0Comments
立院三讀 電腦合成深偽影像聲音詐騙最高關7年
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為遏止詐騙集團用電腦合成等方法製作不實影像詐欺,立法院會16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339條之4條文,若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來詐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現行構成加重詐欺罪的事由,分別是「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只要構成其中一種情形,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考量網路資訊科技及人工智慧技術的運用快速發展,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可能真假難辨,易於流傳,如果詐騙集團用這些方法詐騙,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其侵害社會法益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因此有加重處罰的必要。
三讀通過條文,增訂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的方法犯詐欺罪,作為加重處罰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