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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申請防疫補償權利 將請求權時效延長至114年6月30日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十八日通過衛福部擬具的傳染病防治法修正草案,為保障民眾申請防疫補償權利,將請求權時效,延長申請期限至該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的兩年內,於一一四年六月三十日前仍得申請,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衛福部考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將於今年六月三十日施行期滿,為保障符合該條例所定申請防疫補償要件民眾的權利,爰於傳染病防治法增訂規定,將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的防疫補償,延長申請期限至該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的兩年內仍得申請。
衛福部疾管署副署長羅一鈞出席政院會後記者會時指出,修法是考量入境檢疫及接觸隔離等措施在一一一年十月起陸續取消,但防疫補償請求權的兩年短期消滅時效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前尚未完成,因此提出草案。
根據特別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所謂補償對象包含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以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