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細則違憲 2年後失效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憲法法庭十九日判決工會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二年後失效。勞動部回應表示,將依照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檢視主管的法令及政策,落實保障勞工團結權。

勞動部指出,工會法施行細則針對「廠場」範圍明定其定義及要件,所定內容與規範目的,係為兼顧勞工團結權及協商權有效性。

勞動部表示,後續將依判決意旨,檢視所主管的法令及政策,保障勞工行使團結權。

華航修護工廠企業工會等因不符獨立人事、會計等,遭否准登記,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判決指出,工會組織以廠場作為得組織企業工會的最小單位,防止工會過於零碎無法凝聚力量,要求得組成廠場企業工會的廠場,應具備經營功能,以利工會與雇主間對等協商,進而簽訂團體協約,提升會員勞動權益;規範目的無違反比例原則,核屬正當。

憲法法庭判決指出,廠場定義屬勞工結社權的重要事項,應以法律或法律授權明確之命令定之。現行工會法概括授權的施行細則規定廠場要件,內容不牴觸比例原則,但牴觸法律保留原則,二年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