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人頭帳戶 最重可判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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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超群、陳建興∕台北報導

為杜絕人頭帳戶,立法院會十九日三讀修正通過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給他人使用,民眾若變賣帳戶或帳號等,最重可處三年有期徒刑。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此前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立委所提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法務部長蔡清祥等人列席。蔡清祥提到,詐騙犯罪猖獗,造成民眾鉅額財損,而人頭帳戶是詐騙集團最重要的收受詐欺款項的犯罪工具,若無法杜絕人頭帳戶問題,將難以遏止詐騙犯罪。

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修法使防制人口販運法規接軌國際規範,並擴大打擊利用被害人從事犯罪等新型犯罪態樣,同時增進被害人的人權保障。

林右昌指出,這次修法將使防制人口販運法規接軌國際規範,擴大打擊利用被害人從事犯罪等新型犯罪態樣,嚴懲人口販運犯罪分子,同時也對被害人提供更多元的安置處遇服務,更增進被害人的人權保障。

內政部表示,考量國際間新興的人口販運型態應運而生,近期也頻傳民眾遭詐騙到柬埔寨等地工作,被迫從事不法行為等人口販運事件,因此,這次將人口販運防制法逐一盤點,共計修正四十七條條文,聚焦四大面向。

這次修法重點之一,在於增訂第十五條之二條文,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三讀條文規定,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的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的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三讀條文規範,若違反上述規定,除了有警察機關的裁處告誡外,如果以「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交付、提供的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有這三種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為有效解決人頭帳戶、帳號問題,三讀條文明定,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的事業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得對其已開立的帳戶、帳號,或欲開立的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的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另外,鑑於實務上有收簿集團利用他人經濟困境而引誘交付、提供帳戶、帳號的情事,當警方依規定處以告誡處分時,三讀條文規定,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