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海關總署與澳門海關簽署AEO六一實施

記者李錫銘/台北報導

依據中共海關總署與澳門海關簽署的《海關總署和澳門海關關於內地海關企業信用管理制度與澳門海關認可經濟營運商計畫互認的安排》,自2023年六月一日起正式實施。

中共海關總署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根據《互認安排》規定,內地與澳門海關雙方相互認可對方海關的“經認證的經營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簡稱”AEO”),為進口自對方AEO企業的貨物提供通關便利。其中,內地海關認可澳門海關A級認可經濟營運商為互認的AEO企業,澳門海關認可內地海關高級認證企業為互認的AEO企業。

二、內地與澳門雙方海關在進口貨物通關時,相互給予對方AEO企業如下通關便利措施:適用較低的進口貨物查驗率;對需要實貨檢查的貨物給予優先查驗;指定海關聯絡員,負責溝通處理AEO企業在通關中遇到的問題;在進出口貿易中斷並恢復後優先通關。

三、內地AEO企業向澳門出口貨物時,需要將AEO編碼(AEOCN+在內地海關註冊登記和備案的10位元企業編碼,例如AEOCN1234567890)告知澳門進口商,由其按照澳門海關規定申報,澳門海關確認內地海關AEO企業身份並給予相關便利措施。

四、內地企業自澳門AEO企業進口貨物時,需要分別在進口報關單”境外發貨人”欄目中的”境外發貨人編碼”一欄和水、空運貨運艙單中的”發貨人AEO編碼”一欄填寫澳門AEO企業編碼。填寫方式為:”地區代碼(MO)+9位元數位”,例如”MO123456789″。內地海關確認澳門AEO企業身份並給予相關便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