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防疫紓困特別條例將屆滿,為維護民眾防疫補償請求權,立法院會三十日三讀通過增訂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條之一條文,明定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的防疫補償延長申請期限兩年,可申請至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底。
現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將於六月三十日期滿。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符合所定防疫補償要件而未於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前申請,且其兩年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者,於該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兩年內,仍得依該條例規定申請防疫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