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不滿律師證被廢 興訟敗訴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前總統陳水扁被控涉及貪汙等多起案件,並有部分案子遭判刑確定;法務部依修正後律師法規定,廢止陳水扁原持有的律師證書。陳水扁認為刑事判決和法務部的作法有欠妥適,提告欲取回律師資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法務部用法無違誤,判陳水扁敗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水扁於民國六十三年獲法務部核准取得律師證書,後來法務部以他涉犯貪汙被最高法院在九十九年判刑十一年確定為由,廢止其律師證書。陳水扁不服,提出行政訴訟。

陳水扁主張,該刑事判決違反刑法就貪汙罪限定在「法定職權」的修法,明顯違反罪刑法定主義。另一0九年一月間新修正施行的律師法,變相架空「律師自治」原則,違反憲政國家律師自治重要原則,也大開民主法治倒車。

陳水扁強調,新修施行的律師法改由法務部直接認定,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原則。且他身為前總統,卻經法務部過度擴張律師法的解釋廢止他的律師證書,不符合比例原則。

台北高行院認為,律師法修正後,已兼顧透過廢止律師證書手段確保杜絕重大犯罪者進入律師執業市場的公益,以及保障律師工作權,並未使人民的權利長期處於不確定的狀態,沒有違反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法務部依法做出原處分認事用法均無違誤,判陳水扁敗訴。全案可上訴。